河北地质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冀地大〔2018〕232号
校属各单位:
为发挥我校实验室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支持我校实验教师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保证实验室开放工作进一步深化,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并对项目实行有效管理,明确项目的申报,评审,资助程序;规范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完善项目的结题和成果管理制度,制定了《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地质大学
2018年10月19日
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实验室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支持我校实验教师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保证实验室开放工作进一步深化,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为规范基金项目管理并对基金项目实行有效管理,明确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资助程序;规范基金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完善基金项目的结题和成果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由学校委托实验室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申请资助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基金项目实行“自由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重点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申报的基金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项目面向学校专兼职实验教师,申报须以实验室(中心)为依托,以项目团队形式申报。每年每位申报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最多只能参与2个项目的申报。
(二)基金项目应以培养锻炼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出发点,以组织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提升实践技能为基本目标,以开放实验内容的设计和开放组织实施为主要内容。
(三)基金项目应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立项根据充分,研究内容和方案具体合理,技术路线切实可行,有所创新,能够充分利用实验室现有条件开展研究工作,并能够在一年内完成预期开放目标。
(四) 项目须在我校相关实验室组织实施。
(五)对已获得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在所承担项目未完成之前,不能再次申报。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
(一) 拟申请资助的基金项目,由申请者自由组织项目组,并认真填写《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申请者所在单位对拟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书中填写审查意见,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申报的项目,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按规定时限报送至主管部门。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评审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评审分为形式审查和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两个环节。
第六条 由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申请书填写不全,有重大缺陷或遗漏主要内容。
(二)项目组不具备开展实验室开放项目工作的基础条件。
(三)申请者或项目组其他成员参加开放工作的时间无法保证。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章 基金项目资助及经费的确定
第七条经评审确定立项的基金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正常实施,对有异议或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实验室指导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立项的基金项目由学校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提供经费资助。对项目预期成果突出,能够对实验室的发展和建设起到较强的推动作用的项目实行重点资助。
第五章 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批准立项的基金项目,与实验室主管部门签订《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责任书》,责任书一经签署,随即生效,项目进入实施阶段。每个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开展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减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撤销该项目。
第十一条 确因客观因素影响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结项前两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完成期限的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第六章 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仅限于购买实验耗材及其他与基金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报销时,所有票据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账。
第七章 基金项目的结题和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根据基金项目的结项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并把相关结项资料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对内容设计有特色且实施效果突出的项目,推荐纳入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序列。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