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管理制度>>校内制度>>正文
校内制度

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2019年05月07日 17:06  点击:[]

河北地质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通知

冀地大〔2018〕229号

校属各单位:

为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地质大学

2018年10月19日

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校内实验室。

第三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特点,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四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化学类、环境工程类、材料工程类、岩矿分析类等)

(二)机电类实验室(土木工程类、地质工程类、测量工程类等)

(三)电子类实验室(计算机类、电子通讯类等)

(四)其他类实验室(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

第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五条 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及时上报,并主动配合安全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堵塞漏洞。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与教育、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管理的对象包括实验室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辐射安全、生物安全、水电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场地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环境保护等。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和指导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设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秘书等人员;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改造与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资金;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评估,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教育与考核;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的人员、实验项目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准入。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准入制度、值班制度、教育制度、考核制度);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项目和实验建设项目安全申报;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积极有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按房间设立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房间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检查技术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参与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仪器设备管理者是所管理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监管与使用人员的安全告知、考核、准入,并配合实验房间管理者做好所在房间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均需接受学校相关部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技术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健全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实验室内应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大声喧闹,非实验室有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和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技术安全考核。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实验室要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由专人陪同,参观时不要妨碍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建立实验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审核教学、科研的实验项目,确保排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审核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及环保规范。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不得乱拉电线及私自使用电热器,禁止超负荷用电,确保安全用电。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食物、热饭菜、取暖。下班离开之前,应先切断或关闭水、电、煤气及其他可燃气体阀门,关好门窗,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实验室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责任到人,分工负责。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存放和处置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腐蚀的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并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学生能够严格按照规定采购、使用、存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各实验室应按照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封存并妥善保管,由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的消防设备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不准随意移动或损坏;实验室周围的走廊过道,不准堆放物品,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需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记录,记录需长期保存;检查结束后,二级单位须将检查结果及有关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若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妥善处理后,事故单位应提交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简要经过;采取的措施;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及处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实验室准入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都应进行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

第二十二条 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

(一)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学习和考核内容的建设;

(二)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应该在学生初次进入实验室前完成;

(三)各学院(中心)具体负责对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学习、考核。在新生进入实验室之前,学院(中心)须核实其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学生不允许进入实验室。

(四)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三条 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实验室的专项安全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四条 教育方式

(一)组织学生集中安全培训;

(二)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在线学习;

(三)学生进入实验室前相关实验室的专项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准入条件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过培训达到相关实验室的安全要求。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主管部门、各学院、直属单位以及下属的实验室是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在实验室门前张贴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以便学校督查和应急联络。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实验室安全自查的记录情况,制止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安全检查采取多种检查形式相结合的原则,包括学校大检查、季节性检查、假期前检查及日常检查。学校大检查: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统一安排,开展的面向全校实验室的安全大检查。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性特点,有重点地进行安全检查。假期前检查:为保证假期实验室的安全,每年的寒暑假前,对各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日常检查:组织人员经常性的对实验室进行检查,对学校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及所属实验室应做好安全值班和安全自查工作,并认真配合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填写《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纠正。

第三十条 学校大检查前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对不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下达《整改通知书》,其内容有:责任单位、责任人、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负责督促整改单位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并对整改项目进行复查。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的易燃物品遇到明火、电火,实验人员操作不当,学生违规自行接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善等,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必须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一)实验指导老师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专业知识丰富、合格称职。

(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不得随意触摸实验室物品,不得在实验室使用明火。

(三)学生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按规范的操作方法进行实验。

(四)实验室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必须做到“双人双锁”保管。为防止剧毒物品外盗或外流,存放处需安装报警装置。

(五)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

(六)实验室电线、电器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解决。

(七)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三条 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现场触电应急处理预案

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分析漏电的程度,如果较为严重,在切断电源后,马上通知学校电工处置,并指挥学生离开现场。遇到人员触电,应及时实施救护,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请医生治疗,同时报告学校安全工作处和实验室管理部门。

(二)现场火灾应急处理预案

1.发现火灾事故时,发现人员要及时、迅速向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119电话报警,并立即切断或通知相关部门切断电源。报警时,讲明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地点、燃烧物质的种类和数量,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电话等详细情况。

2.实验室有关负责人接到报案后,应立即通知医疗、安全保卫及安全消防员等人员一起赶赴火场展开工作。

3.救护应按照“先人员、后物资,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进行抢救被困人员及贵重物资,要有计划、有组织地疏散人员,并且要戴齐防护用具,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根据火灾类型,采用不同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按照不同物质发生的火灾,火灾大体分为四种类型:A类火灾为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B类火灾为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C类火灾为带电电气设备火灾;D类火灾为部分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

扑救A类火灾,一般可采用水冷却法,但对珍贵图书、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扑救B类火灾,首先应切断可燃液体的来源,同时将燃烧区容器内可燃液体排至安全地区,并用水冷却燃烧区可燃液体的容器壁,减慢蒸发速度,及时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对于可燃气体应关闭可燃气阀门,防止可燃气发生爆炸,然后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扑救C类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扑救D类火灾,钠和钾的火灾切忌用水扑救,水与钠、钾起反应放出大量热和氢,会促进火灾猛烈发展。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

(三)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理预案

1.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解脱衣物,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2.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露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露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3.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露,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4.强酸、强碱及其他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若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5.若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双眼,处理后,再送专业医院进行治疗。

(四)仪器设备故障应急处理预案

1.若仪器使用者发生设备电路事故,须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并向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汇报。如发生失火,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不得用水扑灭。如火势蔓延,应立即向学校安全工作处和消防部门报警。

2.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立即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五)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发生辐射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封锁保护好现场,控制污染范围,切断射线装置的电源,阻止人员进入并积极组织现场应急工作。同时,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和安全工作处,学校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的事件报告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要采取暂时隔离等应急救援措施,同时将有关人员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3.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场所,由主管实验室安全的相关部门联系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监测和治污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保护现场。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

(三)根据学校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对安全事故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组织管理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旦发生事故,实行逐级负责,校长在由校长指挥,校长不在由分管校长指挥,以此类推。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部门协助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认定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1.书面检查;2.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5.责令经济赔偿;6.行政处分;7.移送司法机关。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1.直接责任人;2.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3.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其实验室安全秘书(或安全员);4.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5.校级责任领导。

第四十条 学院(系)、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实验室安全秘书(或安全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实验室工作检查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五)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六)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研究所(实验室)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实验室安全秘书(或安全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确定。

(一)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以上)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二)给予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研究所(实验室)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三)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实验室安全秘书(或安全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四)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减少其一年内的升职升级名额;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确定。

第四十三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认定。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四十四条 对于校级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和升职升级资格的,由学校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学校进行责任认定后提出处理建议。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按《河北地质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执行;为学生的,按《河北地质大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教师或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分别按《河北地质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和《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及直属单位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级人员年终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应当成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十条 学校应每两年组织开展对各学院、直属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由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实施。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学校审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石家庄经济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石经院〔2005〕151号)同时废止。

2018年10月19日

上一条:河北地质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下一条: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