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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河北地质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2019年05月07日 17:01  点击:[]

河北地质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地质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通知

冀地大〔2018〕227号

校属各单位:

为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河北地质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地质大学

2018年10月19日

河北地质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实验教学是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据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我校对学生智能培养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各级领导都应重视此项工作。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任务是通过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实验原理、实验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获得规范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

第三条 实验教学内容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验课教学要求,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适当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实验教学必须纳入教学计划,具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各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共同编写,作为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对实验教学内容较多、实验内容之间联系较强的,并已形成课程体系的课程,可以开设独立的、综合性实验课,但必须纳入教学计划并具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并在师资和设备上已具备一定条件,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设。

第六条 每学期的实验教学安排表,是落实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具体体现,要切实做好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落实实验项目的进度计划。实验教学安排表作为组织检查落实实验教学和申报实验材料计划、分配实验消耗材料经费的重要依据。各学院上学期末负责向教务科提出下学期实验教学安排。

第七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内容、学时和要求进行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提前或拖延、更改或撤消。

第八条 必须重视实验指导书的建设。所有教学实验都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其基本内容应有:实验的目的与要求、原理与步骤和注意事项等。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及方法要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及时更新;随着实验教学改革的深入,应逐步增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内容,应善于将新的科研成果充实进实验教学中,进而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九条 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必须经教研室讨论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开始前印发给每位学生。

第十条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应按有关规定至少保证二人一组进行实验(特殊情况除外),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做到一人一组单独操作。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努力建成开放实验室。

第十一条 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的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我校情况,各学院、中心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应进行一次教学质量检查,检查情况有教务处汇总后向学院、中心通报。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提前一周做好实验课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上机操作需安装教学软件时,由任课教师会同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准备。

第十三条 实验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在开始实验前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 实验中,实验教师依据实验教学大纲授课,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操作,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要求学生提交实验报告。

第十五条 教师应及时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令其重做。

第十六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室管理要做好仪器设备清点、整理、复原工作,搞好实验室卫生,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和实验项目卡片。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维修方法,定期检查维护仪器设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章 对学生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课前必须按实验指导书要求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步骤、要求等。

第十九条 进入实验室或其他实验场地,必须衣着整洁,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

第二十条 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实验完毕后要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好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违章操作或因其他原因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实验报告应按统一规格书写,要求图表准确、字迹工整、清晰,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并按规定时间交实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老师及学院、中心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实验教学考核应以理论结合实际、实验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定。

第二十四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可根据学生每次实验的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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