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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31 点击:

河北地质大学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和《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按照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六条各学院(部、所、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将认定结果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认定结果落实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管理措施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写等工作;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风险相对较高实验室的重点监控。各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在责任单位审核确认。对重点危险源建立应急管控措施并报所在单位备案;实验场所的危险源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应重新开展评估并及时报所在单位重新审核认定。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第九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的主要危险源包括: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射线装置、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大型机械、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管式炉等)、大功率充电装置、大功率放电装置、高压设备、强磁设备等。

第十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应依据《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存在争议或按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等级的,实验室负责人将实验室危险源情况、争议的问题及不能确定的原因报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结合学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特点,实验室可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电子类、其他类。类别划分可参考《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十三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在责任单位。所在责任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应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分级管理要求包括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及条件保障,具体依照《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对风险等级认定不符的,责令其重新评定。

第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予以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 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 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 河北地质大学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